崮文化网讯 日前,沂水县泉庄镇司法所受县法院委托,对辖区内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分别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收到委托调查函,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该司法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成立调查小组,严格贯彻《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通过走访的形式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的个人、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平时表现和社会背景、再犯罪的可能性、有无悔罪表现等进行调查。通过调查、走访形成调查笔录、评估意见书等书面材料,作为法院审判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的参考依据。
在和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的家人交谈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因为一时疏忽大意、思想麻痹所致,其本人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非常悔恨。同时,张某某的家人就交通肇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想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了解答,并通过张某某的家人告知张某某,希望他无论判处监禁刑或非监禁刑,都要正确认识,认真反省,通过此次事件吸取教训,认真学习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过自新。(王松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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